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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指南

2011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指南

东莞市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12/03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深交[2006]697号)和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二、主办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三、奖项
    通过认定的物流企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颁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四、重点物流企业类别
    重点物流企业分两类: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企业。
五、申报原则及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综合型物流企业和服务技术型物流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参加本次申请。2012年3月到期的重点物流企业亦可申报。
六、申报条件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
    1.基本条件
    (1)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2)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3)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2009、2010年度)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5)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
    (6)企业近两年(2009、2010年度)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万元。
    2.其他条件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3)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4)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5)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6)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个;
    (7)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8)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9)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1.基本条件
    (1)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3)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4)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5)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
    (6)企业近两年(2009、2010年度)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万元。
    2.其他条件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级以上;
    (3)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4)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
    (5)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6)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七、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制定工作规范、公告、召开动员大会)→申报→受理→处室初审→诚信把关→专项审核→处室审核→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主任办公会审议→公示(拟定重点物流企业)→复核、投诉受理和核查→认定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发文、办结。
八、程序安排
    (一)制定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规范
    (二)公告
    在交委网站、相关协会网站及报刊发布公告。
    (三)召开动员大会
    (四)申报
    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提供虚假材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受理
    2011年12月7日起到12月13日截止,由市民中心交委窗口受理申报企业材料,对企业提交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企业发放受理回执,对审核不通过企业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其工作人员是否与我委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声明及申请企业经办人委托身份证明书.逾期提交则不受理。【所需材料:申请书面材料一式四份,另附加一份声明书(附件2)和一份证明书(附件3)】
    (六)处室初审
    物流处负责初审申报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正确、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满足要求、相关附件是否齐全等。
    (七)诚信把关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审处)根据申报企业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海关、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行诚信征询。
    (八)专项审核
    物流处会同财审处从市财政委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中抽取审计单位,委托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调查与复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并出具专项审核结果或意见(一式与四份)反馈至物流处。第三方对出具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九)现场考察
    由物流处、港航和货运管理局、辖区交通运输局、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考察组,对受理申请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表。
    (十)处室审核
    主办业务处室负责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性审查,处室主办人员结合申报企业实地调查、诚信调查、专项审核情况,签署主办人员意见,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后,提交处内会议研究。
    处室遵循集体议事规则,结合主办员和分管副处长的意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申请材料。主要负责人在处室审核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十一)专家评审
    1.设立专家库
    设立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产业资助资金审核工作专家库,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产业资助资金审核工作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评审。
    2.专家评审会
    港航和货运管理局负责专家管理及评审组织工作,专家组负责根据申报依据、诚信调查、专项审核的结果,结合市宏观调控政策,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性审查,提出明确的评审(审核)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结果(所有专家在审核结果上签字),对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领导小组审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审处)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审核会议,物流处、港航和货运管理局、专家组长分别准备相关的会议材料,并分别汇报处室审核和专家评审相关情况。领导小组以集体议事的形成,根据处室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依据审核规则认定是否给予通过,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稿形成会议纪要。
     (十三)主任办公会审议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主任办公会审议的材料,并汇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情况,物流处、港航和货运管理局、专家组长参会并根据需要对相关情况补充说明。
    (十四)社会公示
    根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拟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接受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
    (十五)上报市政府审定
    公示期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审定。
    (十六)发文
    市交通运输委对认定通过的重点物流企业正式发文、证书。
    (十七)办结
    物流处将市交通运输委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结果通知四楼办事大厅,由四楼办事大厅通知申报企业凭受理回执领取认定通知。
    物流处、港航和货运管理局分别负责材料存档,并定期移交委档案室。
    (十八)复核、投诉受理和核查
    申报企业对某个流程未通过审核的解释有异议时,可向负责审批环节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具有最终效力。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处室受理和调查,并将结果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后,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九、申报材料
    按照《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要求,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交原件,加盖公章)
    (二)企业简介;(交原件,加盖公章)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交原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交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交原件,加盖公章);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交原件,加盖公章);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九)2009、2010年度每年在本市缴纳的纳税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交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十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交复印件,验原件,加盖公章);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认定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须提供目录清单,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十、申报时限
    从2011年12月7日起,接受第七批(2011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申报,申请企业须于2011年12月13日前将四套材料报送到市民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事窗口。
十一、其他说明
    (一)与本次认定有关的政策文件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网站(http://www.sztb.gov.cn)和物流相关协会网站下载。
    (二)申请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规定事项进行审计核查(不包括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2009、2010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需费用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支付。
    (三)申请企业必须接受和配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组织的现场考察。
十二、业务咨询
    联系人:谢宁波,联系电话:83168092。
    2011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指南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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