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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证一致的变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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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证一致的变通办法(二)

海运单证一致的变通办法(二)

东莞市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07/14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笔者认为,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
  问题之二: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UCP 500)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 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内。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
  1.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
  2.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议付。
  3.一俟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赔偿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
  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
  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
  关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
  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
  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单证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3.短装的数量一定要较小,占整批货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过15%。现在的国际货物运输多为集装箱运输,运价是以标准集装箱的个数来收取的。短装太多,而原来的运费又没有减少,下次又补运,就等于短少的货物付了双倍的运费。保险费也是如此。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如果短装货物是客户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会给客户的销售造成困难,影响人家的生意和利润,损人利己的事情我们不能干。
  问题之三:货物生产出来了而没有及时赶上船,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又已经到了,怎么办?
  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愿意预借提单,害怕损害了他们的声誉。我国有些内陆地区远离沿海港口,虽然货物在内地发运了,但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货物还要到沿海港口去报关、装集装箱、装船甚至转船等,这一系列程序很费时间,有时遇到麻烦,耗时更长。已装船提单上必须列明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等详细内容。为了不逾交单期,卖方可与船公司商量,让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臻的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议付提单,能照实就照实、不能照实就临时编一套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走散货不要集装箱号码)等资料填上去,先办理议付。等收到国外客户的足额货款后,立即以船公司的名义,给客户发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诉其真实的船名、航次、集装箱号码、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等,以便客户准时到目的港找有关的船公司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还有的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允许转船(运),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运)时,卖方也可以商量船公司先出直达提单议付,待收到货款后再立即另发转船(运)通知,并列明转运的船(车)名称、航(班)次码号、开航(车)日期以及到港日期等等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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