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基础知识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
航空货物重量计算公式
空运集中托运基本知识
航空特种货运的操作方
航空特种货运的操作方

您目前的位置:首頁 > 基础知识 >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一)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一)

航空货运合同注意事项(一)

东莞市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0/07/28

  1. 填写详情单前,务请认真阅读该单后面的\"用户须知\"。
  2. 请详细如实填写详情单内填写项目。
  3. 为便于快件的迅速投递和联系,务请提供收件人和领件人的电话号码。
  4. 快件内请勿夹寄现金、危险品及任何禁寄物品。
  5. 邮政法规定的:书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证件、各类通知、有价证券等,请勿交本公司寄递。
  契约条款
  由××空运作为货运代理的发运人承认以下各条背书条款,作为共同遵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本条款自发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确认生效。
  一、 运单:
  ××空运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的物品。
  2、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发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际,或实际保价措施。
  3、发运人必须在《××空运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发运人承认××空运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快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运人及其委托找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空运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空运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空运公司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空运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发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合同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海关鸿图路荣利大厦首层 电话:0769-87886535 传真:0769-87888935
Copyright@2016-2020 东莞市启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物流企划与IT基础信息化服务商:新流